禹裔宗亲:
中国大禹文化研究中心,大禹文化之乡于2008年10月17日在河南省登封市举行挂牌成立仪式。
中国民协副主席、河南省民协主席、河南省文联副主席夏挽群在这次研讨会上说:夏禹王的裔孙可以此为平台开展各项研讨活动。
其章程如下:
中国民协中国大禹文化研究中心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中心法定名称为“中国民协中国大禹文化研究中心”。
第二条 本中心是由全国从事大禹文化研究、教学工作的专家、教授、学者,以及具备一定大禹文化学术研究水平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学术团体,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:在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范围内,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促进大禹文化研究事业的不断发展,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。
第四条 本中心是中国民协的团体成员单位,接受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。
第五条 本中心设在河南登封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:
(一)搜集、整理有关大禹文化研究的书刊和文献资料,
及时了解、收存国内外大禹文化学术信息和研究成果。
(二)组织召开大禹文化学术讨论会、报告会等学术活动,开展与国内外大禹文化学术界的学术交流。
(三)组织举办大禹文化学术讲习班,引导广大大禹文化研究爱好者正确进行大禹文化研究。
(四)编辑出版大禹文化研究成果论文集和相关书刊。
(五)利用大禹文化研究,进一步弘扬民族正气,培育民族精神,发展文化产业,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。
第三章 成 员
第七条 本中心实行成员制,申请加入本中心的委员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本中心的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; (三)在本中心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 第八条 成员入中心的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中心申请书; (二)由两名常务理事推荐; (三)由中心授权办公室发给成员证。 第九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: (一)本中心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中心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中心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自愿加入中心和退出中心的自由。
第十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执行本中心的决议; (二)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本中心交办的工作;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五)向本中心反映情况,及时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一条 成员退出中心应书面通知本中心,并交回成员证。成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中心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中心。 第十二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。成员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决定终止事宜。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成员大会负责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: (二)选举和罢免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成员大会; (四)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决议设立办事机构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领导本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本中心设立理事会。理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,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成员大会负责(理事人数不超过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)。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设主任、秘书长各一名,副主任、副秘书长若干名。
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五章 经费
第二十七条本中心经费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社会、团体及个人捐赠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其它合法收入; (五)利息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八条 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,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成员大会审议。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修改的章程,须在成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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